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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鬧得很大的一個事件就是某立委被摘掉假髮的事情。
今天上了公民課後有些想法。

每個人都有自己最不想被人知道的一些事或一些東西,
或許那件事對其他人來說只是芝麻般的小事。
但對該人可是合等的重要。
例如,今天對一個盲人一直以他看不見東西來取笑他,
這豈不是很可恥,很下賤的事?

而這起事件,既然對當事人來說,頭髮這件事是他非常在意的一件事,
為何一堆人還要無知的拿此來作文章,
成為好幾天台灣新聞的重要內容。

甚至,有些媒體的標題還用了,
"看到xx的真面目"這幾個字。
就"真面目"這三個字來說,
來造兩個句子。
例1:那位長相私文的董事長,在因於廁所裝置針孔攝影機被告後,大家才發現了他的真面目。
例2:那位同學在歌唱比賽表現傑出,大家看到了他的真面目。

不覺得第二句很怪嗎?!
這個詞本來就是含貶義的字,今天被媒體拿來用在這種地方,
是有沒有唸過書阿...

如果要這樣說的話,假髮跟服裝是同類的,
大家可以為了看別人的"真面目",就把衣服撕了褲子裙子拉掉
這樣也沒有違法吧!
就像當事人說的,"我只是不小心而已"。
而反正事後,大家只會拿來當笑柄,媒體也只會報導:今天,某某人的真面目被發現了。
這樣而已。

即使再怎麼樣的不爽某立委的言論或行為,
去告他阿!透過正當的途徑來表達自己的意見,
為什麼要做出錯誤的示範,媒體再加以亂下標題播出,
讓不懂事的小孩看到,
他們有樣學樣的話會對這社會未來造成多大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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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lin2102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